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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 2016-10-17
  • 1481
  • 飞驰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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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陕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本科、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我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国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我校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与国外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合作办学。

第五条  西安科技大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各学院未经校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第二章  立项与申报

第六条  立项程序:各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西安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  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会商,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培养目标、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学制、毕业文凭及学位招生、合作办学规模、教学计划、课程引进、项目质量控制及管理、双方责任、经费筹措与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办项目学院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报。申办项目学院负责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招生与教学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陕西省教育厅批准(需要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报教育部批准),可以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招生须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属于研究生层次的,应当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

第十条  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设置专门的专业代码并按照专门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和学制年限进行规范管理。与外方合作机构共同制定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应当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在培养过程中的各环节均要严格管理,保障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计划中应切实加大外国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教学计划中外方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应至少占该专业总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来我校进行课程讲授的外籍教师应遵守西安科技大学教学方面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原则。学校进行宏观控制和政策指导,相关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项目的管理由中外双方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合作双方成立至少9名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其中:我校代表至少5名,外方代表至少4名,我校代表组成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任由我校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外方代表担任。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双方的合作办学协议,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负责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审批工作计划、审核预算与决算、决定项目的延续、终止等办学重大事项及项目实施的督促工作。

第十六条  在项目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由中外合作双方人员组成的项目工作组。项目工作组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转,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省教育厅对项目的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组织召开年度项目工作会,撰写年度质量报告,提交年度总结等过程文件。各工作环节中涉及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的工作,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安排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学校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制定项目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提交省教育厅备案。如果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专业水平、语言水平、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者、或项目学生因在国外阶段成绩不达标被退回者,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相关细则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招生办、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研究生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科和研究生层次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出国学生与国外合作高校的课程对接与学分转换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等工作。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相关学院负责完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工作,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的管理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审批、复核、评估及认证工作;负责外教日常教学,定期开展学生、教师座谈会,反馈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意见,加强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师资培训计划编制、政策落实和队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报批、监督和指导。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校内的协调管理,以及对所有涉外活动进行管理。跟踪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境外的教学活动,负责学生出国学习的相关协调工作。每年3月底完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并提交省教育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项目教学活动支出按照《西安科技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学院基本业务费范畴;项目宣传咨询及管理、项目筹备等支出按照专项经费的相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负责向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标准的申报与备案,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经费的审计,完成项目专项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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